昆明6月7日 云南保山騰沖市公安局旅游警察大隊獲悉,近日,騰沖警方查處一起強迫交易案,拘留涉事導游一名、為游客挽回經濟損失14000余元。
6月2日13時許,群眾撥打110報警稱:有游客與導游在某玉石賣場發(fā)生糾紛。接警后,騰越派出所巡警、旅游警察大隊民警相繼趕赴現場,控制現場局面、避免事態(tài)升級。隨后,旅游警察大隊開展調查取證工作。
經調查,導游李某帶團到云南旅游,6月2日上午,旅游團進入騰沖某玉石賣場消費,在賣場內,李某多次以誘騙、強迫、威脅等方式要求游客購買翡翠產品,致使多名游客在不情愿的情況下購物,游客丁某因此與李某發(fā)生爭吵、撕扯,致使丁某頸部、臂部受輕微傷,此過程被游客全程錄音。
目前,導游李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,無意購買商品的游客已經成功退貨。
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、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,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,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、拍賣的,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、企業(yè)的股份、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,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,情節(jié)嚴重的行為。民警介紹,根據《刑法》規(guī)定,以暴力、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這些導游強迫游客購買商品的情況往往發(fā)生在低價團里。低價團之所以低價,是因為錢都要等著后面來收呢。
根據《旅游法》第三十五條規(guī)定,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,誘騙旅游者,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。旅行社組織、接待旅游者,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,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。發(fā)生違反前兩款規(guī)定情形的,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,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,或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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